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⒊聲請人前配偶呂晏緹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婚協議書影本,並陳明對子女扶養負擔計算方式。

⒋全體受扶養人林韋希及林詠翔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

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⒍請說明擔任林韋希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⒎請提出聲請人擔任綠町苑花苑設計工作室及美商商社負責人之

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⒏請提出聲請人房屋經不動產拍賣後價金處分情形及分配表等相關證明文件。

⒐請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大來信用卡新債權發生原因並提出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清償完畢之證明文件。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建琪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