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附表:
⒈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及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⒉聲請人及全體受扶養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⒊聲請人9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度12月迄今薪資單。
⒋聲請人聲請前5 年之勞保及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含身份證字號)。
⒍受扶養人楊博宇、楊凱翔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楊河清96、97年
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離婚協議書影本。
⒎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⒏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⒑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⒒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⒓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⒔陳明可符合免責條款之更生方案及財源說明。
⒕請提出聲請人經營簡餐店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每月營業狀況,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並請說明經營之起訖期間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