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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聲請人配偶張瓊玉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及扶養子女之負擔計算方式。

⒋全體受扶養人許家萍、許家瑜及許家瑄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所列支出教育、房租、交通、貸款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

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⒍請說明於高雄縣田寮鄉農會信用部擔任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⒎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車籍資料、行照影本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⒏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 、聲請前

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外另租屋居住之原因。

⒐聲請人擔任土雞城及阿國評價快炒店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

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⒒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喜苓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