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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消債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柿子堂人文藝術工房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4.每月扶養林子閎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5.聲請人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受扶養人林子閎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6.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前配偶曾雅淑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注意:如無法提出曾雅淑之上開財稅戶籍資料,亦請提出其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7.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144 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 號10樓之2 建物登記謄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9.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 0行照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對閎視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出資額證明文件。

11.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2.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3.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

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