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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7號原 告 甲0000 000.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丙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00000 間確認優先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確認之油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0,134,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232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應補繳98,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⒈本院就本件涉外民事事件,有國際管轄權之理由?⒉請補正兩造之公司登記事項中文版本。

3.請補提全部文書證據之中文譯本。(含巴拿馬商法)

4.請提出韓國首爾地方法院原告對Hongwoo Shipping Co. Ltd之支付命令及中譯本。並說明涉外案件有關民事訴訟法第25

3 條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5.本件海事優先權標的船舶假扣押執行案號及限期起訴裁定。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