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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437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丙○○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裁判日期:201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