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660號聲 請 人 戊○○相 對 人 丙○○

丁○○乙○○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珈齊(原名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扶養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上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改定扶養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2,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 日,以99年度家補字第316 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上揭裁定已於同年9 月6 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上揭程序費用,此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參,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 蘊

裁判案由:改定扶養方式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