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號反訴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反訴被告 佳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