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玉屏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建上字第九號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裁定命在上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乙節,有本院電話紀錄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