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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玉屏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建上字第九號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已於民國93年11月4 日單方終止系爭契約,是其依系爭契約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等語,被告抗辯系爭契約為兩造合意終止,故原告不得向其損害賠償等語。查本件原告是否可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前提為原告單方終止系爭契約是否合法,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9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