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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建字第43號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5,133,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07,3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裁判日期:20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