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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0號上 訴 人 許秀源即丸井水電工程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91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70,31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9,81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 等
裁判日期:20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