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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雄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嘉原 告 功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尚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