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59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