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抗字第212號抗 告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程序終止後,債權人對其聲請不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4 日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92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裁定記載抗告人積欠款項係因大量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預借現金所致,顯有浪費之情事云云。惟抗告人之所以負債乃因每月收入有限,而每月必須繳交最低繳款金額已遠超過抗告人所得,方以債養債,非有浪費之情事。況自民國98年八八水災後,工作環境丕變,工作機會頓失大半,抗告人係從事簡易水電維修及農務勞務工作,賺取微薄工資謀生,隨著年齡增長工作能力日趨下降,每日所得亦日趨減少,面對龐大的債務與生活壓力,抗告人難以承受,原裁定認定抗告人不得免責,有失公允,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依該第133 條立法理由說明:「為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爰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計算基礎,以為裁定免責之依據,進而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爰設本條。惟於普通債權人全體均同意免除債務人債務之情形,縱渠等分配總額未達上開數額,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院自不得為不免責之裁定,爰設但書予以除外」,足見本條係為保障債權人能獲得最低受償利益而設之強制規定,如合於該條所定情形,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決定,並無裁量空間。
三、經查:
(一)抗告人前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因抗告人所提每月還款新台幣(下同)15,000元更生方案還款成數過低,而經本院執行處於98年10月13日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3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因抗告人名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乃經本院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7 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3號、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3 號、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7 號案卷可稽,是在上揭清算程序,抗告人之債權人均未獲得任何受償。
(二)又抗告人於聲請更生時所提出陳報狀所載,其自95年起迄今以維修水電或協助農務為業,聲請前二年總收入為432,00
0 元、總支出為321,600 元,有抗告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還款計畫書在卷可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3號卷第4 頁及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 號卷第110 頁、134 頁),而抗告人於更生及清算期間,並無陳報有何已喪失上開謀生能力之情。是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抗告人仍有薪資所得,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為零元,低於抗告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10,400 元(即依債務人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勞務所得為432,000 元,扣除2 年間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共321,600元),而抗告人自97年8 月19日聲請更生之日起,迄本院於
98 年10 月13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99年5 月27日終止清算程序之日止,其債權人均未於清算程序中獲有任何受償,足見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低於抗告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之規定相合,則法院依法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應為不免責之事由,抗告人復經相對人聲請不予免責而顯未得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抗告人不得免責,是原裁定據以裁定抗告人不免責,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林意芳法 官 何悅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