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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消債抗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抗字第238號抗 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相 對 人 柯志宏上當事人間消債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鳳山民事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消債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