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18號抗 告 人 簡明珠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消債聲字第118 號聲請不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