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監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543號聲 請 人 乙○○受監護宣告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甲○○○(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甲○○○於民國98年11月

2 日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253 號民事裁定為禁治產人,並選定聲請人乙○○擔任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在案。茲因受監護宣告人之父親紀讚木業已死亡,其遺留如附表示所示之不動產須經辦理繼承分割,且聲請人亦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照顧者,照顧受監護宣告人至終老,確有處理上開遺產之繼承分割必要,爰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98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到陳述明確,並據提出受監護宣告人之被繼承人紀讚木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臺中縣○○鎮○○段171 、341 、342 、368、369 地號及臺中縣○○鄉○○段209 之12地號等土地登記謄本,及受監護宣告人之戶籍謄本等各1 份附卷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98年度禁字第253 號民事裁定書1 份附卷可稽,應堪信聲請人上揭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業於98年9 月30日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253 號民事裁定為禁治產人,已達於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確有委任聲請人處理其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分割必要,且處理上開不動產之繼承分割事宜,於受監護宣告人尚無不利,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請求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冠毅附表:

┌──┬───────────────┬────┬─────┐│標的│土地座落╱建物門牌 │面積╱㎡│權利範圍 │├──┼───────────────┼────┼─────┤│ │臺中縣○○鎮○○段○○○○號 │ 1,284 │36分之1 ││ 土 ├───────────────┼────┼─────┤│ │臺中縣○○鎮○○段○○○○號 │ 600 │648分之2 ││ ├───────────────┼────┼─────┤│ 地 │臺中縣○○鎮○○段○○○○號 │ 271 │648分之2 ││ ├───────────────┼────┼─────┤│ │臺中縣○○鎮○○段○○○○號 │ 2,926 │648分之2 ││ ├───────────────┼────┼─────┤│ │臺中縣○○鎮○○段○○○○號 │ 159 │648 分之2 ││ ├───────────────┼────┼─────┤│ │臺中縣○○鄉○○段209之12地號 │ 466 │12分之1 │└──┴───────────────┴────┴─────┘

裁判日期:20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