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戊○○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另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裁判案由:請求另定界址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