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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簡上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建律師被上訴人 戊○○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乙○○複代理人 庚○○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另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99年11月16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吳文婷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案由:請求另定界址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