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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永全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王淑冬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 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民國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90年起即繼續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40,000股中之7,200股,已超過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然因相對人公司自90年迄今並未召開股東常會,且亦未提出營業報告書等資料供股東查閱,又於92年間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貸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 萬元之債務,另於98年再向台灣銀行申貸41,160,000元債務,已使人合理懷疑其中是否涉有嚴重虧損或其它不法情事,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股東權益,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帳目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股東名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既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參酌最高法院上揭裁定意旨,自應裁定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

四、又就檢查人之人選部分,本院認王淑冬會計師係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職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目前為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兼高雄分所所長,是本院認以王淑冬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