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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毅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上當事人間請求查閱財產文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乙○○應提供如附表所示毅懋有限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予聲請人查閱。

相對人乙○○應提供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毅懋有限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議案提請聲請人承認。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規定,公司法第109 條定有明文。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此為同法第48條所明定。另按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 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公司法第110 第1 項亦有明文。而同法第228 條所指之表冊,僅限於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何莊亂成、何明欸、何秀鳳及伊夥同相對人乙○○共同出資成立相對人毅懋有限公司(下稱毅懋公司),由乙○○擔任董事執行業務,惟自85年下半年起迄今,乙○○均未造具毅懋公司之各項表冊及財務報表等資料供股東查核並承認,亦未報告毅懋公司各年度之營業情況,致伊無法行使監察權。伊曾數度要求乙○○提供帳冊以查核毅懋公司營業狀況,甚至兩度聲請高雄縣岡山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乙○○均置之不理,因認有查閱毅懋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必要,並要求毅懋公司應將附表所示文件、表冊及議案,提請股東承認,爰依公司法第109 條、第48條、第20條第1 項、第110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求為裁定命相對人將如附表所示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提供予伊查閱,並將附表所示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提供股東承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毅懋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高雄縣岡山鎮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資料為證,足認其前揭所述係屬可採。次查,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之對象係執行業務之股東,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僅得向乙○○行使監察權,則聲請人請求毅懋公司提供相關文件及帳冊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再查,依公司法第110 條第1 項、第228 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於會計年度終了,應造具表冊請股東承認之部分僅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故聲請人主張毅懋公司應提出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資料予伊承認云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將附表所示資料提出供何莊亂成、何明欸、何秀鳳承認云云,然聲請人未經何莊亂成、何明欸、何秀鳳委任或授權,且亦無聲請人得自行代替毅懋公司其他股東聲請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本件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附表:

┌───┬─────────────────────┐│編 號│ 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名稱 │├───┼─────────────────────┤│ 1 │普通序時帳簿(85-98年度) │├───┼─────────────────────┤│ 2 │損益表總分類帳簿(85-98年度) │├───┼─────────────────────┤│ 3 │財務報告書(85-98年度) │├───┼─────────────────────┤│ 4 │營業報告書(85-98年度) │├───┼─────────────────────┤│ 5 │財務報表(85-98年度) │├───┼─────────────────────┤│ 6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85-98年度) │└───┴─────────────────────┘

裁判日期: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