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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相 對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胡克臣會計師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相對人公司股數1,241,10

1 股,佔相對人公司全部資本額12,422,300股之9.99%,屬持股已達3 %以上之股東,又聲請人於民國95年之前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任期為95年6 月26日至98年6 月25日,屬繼續持有該等股份達1 年以上之股東。經查:(一)相對人公司前違法將應分派予董事監察人之股利股息,另以車馬費等名義給付,而非於年度股東會議依決議一次分派給付。相對人公司雖稱自96年2 月起已停止上揭違法給付分派股利及董監事酬勞,然相對人公司之年度會計財務報告並未揭諸改正事項,是相對人公司之會計財務登載顯然仍隱匿相關違法事項。(二)又相對人公司於本院98年訴字第793 號民事事件中自承94、95年度會計損益表錯誤,顯見相對人公司未依法製作會計帳冊,其所稱相關會計帳冊已依法由股東會議表決承認云云,並非可採。(三)另相對人公司轉投資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捷公司),並統籌大苗栗廣播公司、南投廣播公司、台南知音廣播公司之人事、行政、節目、業務、財務及工程之指揮管理,而持有聯捷公司及三家電台證照、會計帳冊,然相對人公司就上揭三家電台之收入及營運虧損皆未依法揭露,經股東提出告訴後,相對人公司始提出新臺幣數千萬元之定期存單,聲稱為聯捷公司及三家電台之盈餘等情,足認相對人公司之會計帳冊登載確有隱匿營業收入及資產負債登載不實之情形,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帳目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1 份、股東會議紀錄3 份、本院98年度訴字第793 號民事判決影本1份、損益表更正表彰本影本1 份及定存單明細表1 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東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為證,經核閱無誤,並為相對人公司所不爭執,是聲請人既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參酌最高法院上揭裁定意旨,自應裁定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又就檢查人之人選部分,聲請人陳稱可選派胡克臣會計師擔任。審以胡克臣會計師為會計系畢業,81年會計師高考及格,並自81年起在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執行會計師業務10餘年,並曾擔任本院訴訟案件之會計檢查人職務,有關公司會計查核業務夙有經驗,有其個人名片、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認以胡克臣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