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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優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經本院民國98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後,相對人優等實業股份限公司對該裁定不服提出抗告,經本院以98年度抗字第82號裁定駁回抗告,相對人復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非抗字第1 號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王淑冬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5年12月投資相對人公司,即繼續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500 萬股中之1,200萬股,已超過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然因相對人公司於96、97年度發生經營困難、虧損之情事,卻未依公司法第211 條第1 項規定召集股東會報告,說明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且相對人遲至98年9 月22日方召集股東常會,並提請確認公司97年度各項會計決算表冊,聲請人已當場對該帳冊內容資金流向不明且未檢附任何證據表示異議,然相對人仍違法決議通過表冊之承認,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股東權益,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帳目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持有股數為1,200 萬股,占相

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48%,且繼續1 年以上,又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常會會議紀錄為證,經核閱並無不合,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即屬有據。

㈡又就檢查人之人選部分,聲請人陳稱可選派王淑冬會計師擔

任。而王淑冬會計師係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職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目前為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兼高雄分所所長,有其個人資料簡歷表在卷可稽;是本院認以王淑冬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且其並曾在鋼鐵公司擔任財務主管等情,有其個人資料在卷可稽,並無相對人於更審前所主張其未具有鋼鐵方面專業而不適合擔任檢查人之情,故本院認選派聲請人所推薦之王淑冬會計師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應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

㈢相對人雖於本院到庭時陳稱:聲請人委請選派王淑冬會計師

對相對人及對與相對人股東幾近相同之第三人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海生技)查帳,聲請人原只針對相對人之關係企業藍海生技97年度股東會會計的決算表提出異議,王淑冬卻要求該藍海生技提出95年至98年帳目並全面性查帳,足見其係因兩造間在大陸之糾紛而為全面性檢查,動機顯有不當,並不適於為本件檢查人云云。惟查,相對人並不否認王淑冬會計師有其會計之專業,以及其檢查作法並無違法等情(見本院卷第12頁),且其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聲請人所推薦之王淑冬會計師有何偏頗或將會不公正執行檢查工作之情,則其上開主張已屬無據。又聲請人向法院聲請選任檢查人王淑冬實施檢查之權,其目的在藉由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外部監督行為,促進公司會計健全及業務執行適法,並確保全體股東權益,其本質上亦屬股東共益權行使項目,尚不得僅因王淑冬有對第三人藍海生技要求全面性查帳,即臆測係屬動機不良而將損及相對人之利益;況實施檢查之結果,果相對人會計健全、執行業務適法,自無損害相對人利益可言;若然確有不法,亦係為全體股東謀求早日揭弊,而有利於股東權利,要不得任意指為此係屬王淑冬會計師動機不良或不適宜為檢查人之理由。

㈣基上所述,本院認聲請人所推薦之王淑冬會計師為相對人之

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選派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