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6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被 告 乙○○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原告購買系爭房地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