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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 告 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報酬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365 元,應繳裁

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裁判日期:201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