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0號聲 請 人 寶來迎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