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 告 甲○○被 告 上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與被告上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