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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70號聲 請 人 香港商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Mark .代 理 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王雅泠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