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率性佛堂法定代理人 戊○○原告與被告己○○、丁○○、庚○.、甲○○、壬○○間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