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 告 乙○○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受讓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應補繳43,961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