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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 告 當代紀念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0 元,應繳裁判

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