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 告 甲○○被 告 華洲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9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