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丁○○上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