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被 告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
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