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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 告 甲○○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乃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保險契約關係存在,核屬財產權涉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苟原告未能遵期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日期:20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