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310,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