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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38號聲 請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邊國鈞律師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