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39號聲 請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邊國鈞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