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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欣伽興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