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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 告 洪金進訴訟代理人 洪崇文被 告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法定代理人 林崑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職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更正原告退職金基數內涵如附表所示之計算方式;訴之聲明第2 項則請求被告給付更正後之退職金差額新台幣(下同)800,380 元(即2,261,740-1,461,360=800,380 ),是以原告因訴之聲明1 、2 項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係屬同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修正退職金基數內涵後,可得獲取之利益800,380 元為斷。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00,

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朱梅附表┌──────────┬────────────────┐│民國84年7月1日前年資│20年×(本俸29,515元+實物代金930││計算方式 │元)=608,900元 │├──────────┼────────────────┤│民國84年7月1日後年資│28年×(本俸29,515元×2)=1,652││計算方式 │,840元 │├──────────┼────────────────┤│合計 │2,261,740元 │└──────────┴────────────────┘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差額
裁判日期:201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