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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64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士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⑴決標法律關係不成立,復主張採購決標係屬預約,本件自屬因財產權涉訟之案件,故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所獲得之利益,係原告因招標機關得不依決標結果與被告締約之利益,而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其已繳納之1,00

0 元,尚應補繳16,335元。至於原告主張決標之價值或締結政府採購契約之資格,應依押標金數額為斷,而機關通常收取低於標價3%數額之押標金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

962 號、99年度簡抗字第10號確認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以下合稱前案)卷證,原告於前案已自承該工程採購案並未約定押標金,參諸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約範例所示之最低標價3%,並非本件工程採購案所定之押標金額度,要難逕予爰用,及招標機關不依決標結果與被告締約後,原告並不必然參與該工程投標,或取得與招標機關締結契約之機會,尚難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原告參與招標、決標所需費用之間有何關聯等情以觀,本件自不宜逕以該工程採購案標價3%認作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日期:201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