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14號原 告 曾淑美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區營業部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