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 告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714,3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