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7,25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7,32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