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甲○○
己○○被 告 丙○○
丁○○乙○○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
000 元(計算式:第658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8,000元/ ㎡×面積143 ㎡×權利範圍2/7 =1,14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