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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轉讓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6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