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