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