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
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